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淮行初字第039号 原告丁知联,男,住固始县。 被告固始县公安局,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张中亮,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知联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丁知联于2015年10月15日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知联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仁地 审判员 戴 奎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