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行初字01号 原告齐元章,男,1987年10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曹海平,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浩杰,男,滑县公安局牛屯派出所民警。 委托代理人司永亮,男,滑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第三人王法英,女,1946年4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齐建庆,男,1950年10月1日生,系第三人王法英之夫。 委托代理人严兵,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元章不服被告滑县公安局于2011年7月19日对其作出的滑公(牛屯)决字(2011)第135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受理后,于2011年11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王法英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齐元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景长征、被告滑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董浩杰、司永亮、第三人王法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齐建庆、严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滑县公安局的法定代表人曹海平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滑县公安局于2011年7月19日对原告齐元章作出滑公(牛屯)决字(2011)第135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1年5月26日下午,齐连堂、齐元章父子与王法英因纠纷发生吵骂,后齐元章对王法英进行了殴打。齐元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给予齐元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八百元人民币的处罚。被告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受案登记表;2、对齐子昭传唤证;3、对齐建庆传唤通知书;4、2011年5月26日对齐元章询问笔录;5、2011年5月26日对齐子昭询问笔录;6、2011年5月26日对王法英询问笔录;7、2011年5月26日对齐好堂询问笔录;8、2011年5月27日对齐连堂询问笔录;9、2011年6月25日对齐连堂询问笔录;10、2011年5月27日对贺景昌询问笔录;11、2011年5月27日对齐建庆询问笔录;12、2011年5月28日对徐秀梅询问笔录;13、2011年5月28日对齐书堂询问笔录;14、2011年5月31日对齐振建询问笔录;15、2011年5月31日对齐素霞询问笔录;16、2011年6月1日对王振彦询问笔录;17、2011年6月11日对齐好伟询问笔录;18、2011年6月19日对郭玉慧询问笔录;19、2011年6月15日对齐美婷询问笔录;20、2011年6月28日对张新建询问笔录;21、齐连堂家周围情况草图;22、走访情况说明;23、2011年6月8日说明;24、(滑)公(法医)鉴(伤)字(2011)07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齐好堂);25、齐好堂受伤照片2张;26、(滑)公(法医)鉴(伤)字(2011)07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齐元章);27、齐元章受伤照片5张;28、牛屯卫生院诊断证明书(齐连堂);29、2011年6月12日对齐好堂告知其伤情法医鉴定结论笔录;30、2011年6月17日对齐子昭告知齐元章伤情法医鉴定结论笔录;31、2011年6月17日对齐子昭告知齐好堂伤情法医鉴定结论笔录;32、2011年6月12日对齐元章电话询问笔录;33、齐美婷户籍证明及家庭成员情况;34、齐聪钰户籍证明及家庭成员情况;35、齐连堂户籍证明;36、齐元章户籍证明;37、齐好堂户籍证明;38、王法英户籍证明;39、齐子昭户籍证明;40、齐元章照片4张;41、齐子昭照片2张;42、王法英照片4张;43、齐连堂照片3张;44、齐好堂照片3张;45、现场照片6张;46、2011年7月4日对齐子昭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7、2011年7月4日对齐元章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8、在牛屯派出所门口公告齐子昭、齐元章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照片2张;49、在齐元章家门口公告齐元章行政处罚告知照片2张;50、在齐子昭家门口公告齐子昭行政处罚告知照片2张;51、滑公(牛屯)决字(2011)第135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卷联);52、滑公(牛屯)决字(2011)第135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卷联);53、将齐子昭的处罚决定书送达情况照片;54、齐连堂家无人大门紧锁情况照片2张;55、滑公(牛屯)决字(2011)第135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执行单位联);56、滑公(牛屯)决字(2011)第135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执行单位联);57、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齐元章);58、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齐元章);59、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齐元章);60、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齐子昭);61、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齐子昭);62、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齐子昭);63、滑政复决字(201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64、传唤审批表;65、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66、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 原告齐元章诉称,2011年5月26日是我母亲百日祭日,当天下午5点多,第三人王法英站在我家门口大骂我父亲齐连堂,不久齐建庆也来了,和他妻子一同大骂,我父亲实在听不下去了,就还了几句。齐建庆拿出手机打电话说:“是杜所长(牛屯派出所所长)吗?……”下面说的什么就听不到了,打完电话他就走了。约20分钟后,牛屯派出所一辆警车从村东头驶入街中齐建庆胡同口处停下来,民警齐子昭(齐建庆二子)从警车上下来,然后警车掉头又向村东驶去,行至齐红运门前停了约3分钟,又向村东头开去。当时,警车上还有三个民警,一个是片警董浩杰,另外两个不认识。齐子昭从警车上下来后便窜到我家大骂,并随手抄起一把铁锨打了起来,王法英看到儿子来了也奔到我家院中打了起来,母子俩连伤三人后扬长而去。期间我伯父齐好堂、四叔齐书堂都几次打110报警。几分钟后,还是送齐子昭那辆警车来了,从车上下来的还是董浩杰和那两个民警,取证后便走了。谁承想第三人编造事实,诬称我将其打伤,而牛屯派出所不思回避,违法取证,非法办案,错误对我作出处罚决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滑公(牛屯)决字(2011)第135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原告齐元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滑县公安局辩称,我局对齐元章做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11年5月26日下午,在齐连堂家门口,齐连堂、齐元章父子与王法英因纠纷发生吵骂,后齐元章对王法英进行了殴打,齐子昭听说其母王法英被打后,赶到齐连堂家中将齐连堂、齐好堂、齐元章三人打伤,后经鉴定齐好堂、齐元章二人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经过调查取证,齐元章和齐子昭的行为均已构成殴打他人。我局于2011年7月4日对齐元章、齐子昭进行了公安行政处罚公告告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齐元章、齐子昭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因王法英在案发时年龄超过60周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给予齐元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八百元罚款的处罚。因齐子昭对齐好堂、齐连堂、齐元章三人进行了殴打,并齐好堂案发时年龄超过60周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3项之规定给予齐子昭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同时,我局对齐元章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维持滑公(牛屯)决字(2011)第135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