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行初字第46号 原告武保安,男,成年。 法定代表人董良鸿,职务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保安不服被告滑县滑县留固镇人民政府拒绝颁发生产许可证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保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保安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吕万众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