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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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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漯河市天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舞行初字第8号 原告:漯河市天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井冈山路天泰景艺苑1#楼。 法定代表人:林景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宏伟,河南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国平,河南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工商行政管

(2015)舞行初字第8号

原告:漯河市天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井冈山路天泰景艺苑1#楼。

法定代表人:林景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宏伟,河南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国平,河南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舞钢市垭口温州路中段。

负责人:赵辉,职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东,男,该局工作人员。

孙德聚,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温州路中段西侧(武装部家属楼南)。

法定代表人:晁学典,职务:经理。

第三人:晁书典,男,汉族,1955年11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天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许可一案中,原告漯河市天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天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祥

代理审判员 :吴苏红

人民陪审员 :王贯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美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