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行初字第39号 原告宋明星,女,成年。 原告郑伟利,男,成年。 法定代表人宋保元,职务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星、郑伟利不服被告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明星、郑伟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明星、郑伟利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吕万众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