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行初字第101号 原告刘保奇,男,成年。 原告刘荣菊,女,成年。 法定代表人宋保元,职务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奇、刘荣菊不服被告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刘保奇、刘荣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保奇、刘荣菊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吕万众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