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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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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科、田建伟、田建军诉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初字第00068号 原告田科,男,汉族,1943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原告田建伟,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田建军,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初字第00068号

原告田科,男,汉族,1943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原告田建伟,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田建军,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田建军,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翟告启,上蔡县国土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贾苟捞,男,汉族,住上蔡县西大街天河宾馆。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科、田建伟、田建军诉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科、田建伟、田建军以漏列当事人及起诉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科、田建伟、田建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许金岭

审判员  刘金良

审判员  葛爱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