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初字第00068号 原告田科,男,汉族,1943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原告田建伟,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田建军,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田建军,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翟告启,上蔡县国土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贾苟捞,男,汉族,住上蔡县西大街天河宾馆。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科、田建伟、田建军诉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科、田建伟、田建军以漏列当事人及起诉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科、田建伟、田建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许金岭 审判员 刘金良 审判员 葛爱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