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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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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阳诉西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初字第39号 原告张向阳,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清,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县公安局。 法定代理人余伟,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阳诉西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初字第39号

原告张向阳,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清,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县公安局。

法定代理人余伟,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阳诉西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中,原告张向阳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向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向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许金岭

审判员  田金焕

审判员  葛爱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