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初字第39号 原告张向阳,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清,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县公安局。 法定代理人余伟,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阳诉西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中,原告张向阳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向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向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许金岭 审判员 田金焕 审判员 葛爱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