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行初字第42号 法定代表人曲国兴,职务总经理。 负责人袁高,职务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交运集团公司不服被告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交运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市交运集团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