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行初字第28号 原告杨连科,男,1948年3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如森,男,1978年2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方英文,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董良鸿,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郑建阁,滑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咏冰,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阳中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单文年,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杰,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靳姗姗,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科不服被告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杨连科于2011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连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连科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吕万众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