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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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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娟不服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3)滑行初字第67号 原告王娟娟,女,1984年6月5日生。 被告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同和,职务局长, 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依法受理了原告王娟娟不服被告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

(2013)滑行初字第67号

原告王娟娟,女,1984年6月5日生。

被告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同和,职务局长,

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依法受理了原告王娟娟不服被告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滑工商处字(2013)第316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是2013年3月15日,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三个月的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四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娟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