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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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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利华诉河南省监察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郑铁行初字第59号 原告牛利华,女,汉族。 被告河南省监察厅。住所地郑州市顺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米剑峰,该厅厅长。 本院在审理牛利华诉被告河南省监察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牛利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2015)郑铁行初字第59号

原告牛利华,女,汉族。

被告河南省监察厅。住所地郑州市顺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米剑峰,该厅厅长。

本院在审理牛利华诉被告河南省监察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牛利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利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利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利华负担。

审判长  李东奎

审判员  邓 焰

审判员  刘建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