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铁行初字第59号 原告牛利华,女,汉族。 法定代表人米剑峰,该厅厅长。 本院在审理牛利华诉被告河南省监察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牛利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利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利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利华负担。 审判长 李东奎 审判员 邓 焰 审判员 刘建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