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周瑾璠诉河南省公安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郑铁行初字第88号 原告周瑾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柯菊(原告周瑾璠之妻),女,汉族。 被告河南省公安厅。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9号。 法定代表人许甘露,该厅厅长。 本院在审理周瑾璠诉被告河南省公安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周瑾璠于201

(2015)郑铁行初字第88号

原告周瑾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柯菊(原告周瑾璠之妻),女,汉族。

被告河南省公安厅。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9号。

法定代表人许甘露,该厅厅长。

本院在审理周瑾璠诉被告河南省公安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周瑾璠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瑾璠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瑾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瑾璠负担。

审 判 长  李东奎

审 判 员  邓 焰

审 判 员  刘建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慧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