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铁行初字第40号 原告吴德安,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李柳身,该厅厅长。 本院在审理吴德安诉被告河南省水利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吴德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德安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德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德安负担。 审 判 长 李东奎 审 判 员 邓 焰 审 判 员 刘建梓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慧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