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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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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安诉河南省水利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郑铁行初字第40号 原告吴德安,男,汉族。 被告河南省水利厅。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柳身,该厅厅长。 本院在审理吴德安诉被告河南省水利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吴德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2015)郑铁行初字第40号

原告吴德安,男,汉族。

被告河南省水利厅。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柳身,该厅厅长。

本院在审理吴德安诉被告河南省水利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吴德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德安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德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德安负担。

审 判 长  李东奎

审 判 员  邓 焰

审 判 员  刘建梓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慧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