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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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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银祥、张巧竹治安处罚纠纷一案行政再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中行申字第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叶银祥,男,1957年8月25日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巧竹(系叶银祥之妻),女,1956年7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中行申字第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叶银祥,男,1957年8月25日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巧竹(系叶银祥之妻),女,1956年7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叶红标(系叶银祥、张巧竹之子),男,1985年2月7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保洪,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玉怀,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叶银祥、张巧竹因与被申请人梁保洪、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安行初字第00064号行政判决。梁保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做出(2015)安中行终字第11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叶银祥、张巧竹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经复查认为,叶银祥、张巧竹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