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青岛市交运集团公司不服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3)滑行初字第39号 原告青岛市交运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曲国兴,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凤梅,女,1957年11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栾好明,男,1985年4月27日生。 被告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滑县道口镇道城路。

(2013)滑行初字第39号

原告青岛市交运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曲国兴,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凤梅,女,1957年11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栾好明,男,1985年4月27日生。

被告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滑县道口镇道城路。

负责人袁高,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祝东杰,男,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黄立志,男,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

原告青岛市交运集团公司不服被告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3月6日对车牌号为鲁BC7859的车辆作出的违章记录,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受理后,于2013年7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5日、2013年8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青岛市交运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凤梅、栾好明、被告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代理人祝东杰、黄立志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青岛市交运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曲国兴、被告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负责人袁高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3月6日采集到车牌号为鲁BC7859的车辆的违法监控记录,内容为该车辆于2013年3月6日在快速通道与213省道线交叉口有代码为1625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应罚款金额为200元。被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照片3张;2.交通违章查询网页打印件3张;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5.《河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稿);另经本院准许,被告于2013年8月12日补充提供了以下证据:6.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统计表;7.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

原告青岛交运集团公司诉称,鲁BC7859车系我单位所有的交通运输客运豫通车,今年审车时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