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行初字第39号 法定代表人曲国兴,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凤梅,女,1957年11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栾好明,男,1985年4月27日生。 负责人袁高,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黄立志,男,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 原告青岛市交运集团公司不服被告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3月6日对车牌号为鲁BC7859的车辆作出的违章记录,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受理后,于2013年7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5日、2013年8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青岛市交运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凤梅、栾好明、被告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代理人祝东杰、黄立志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青岛市交运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曲国兴、被告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负责人袁高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3月6日采集到车牌号为鲁BC7859的车辆的违法监控记录,内容为该车辆于2013年3月6日在快速通道与213省道线交叉口有代码为1625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应罚款金额为200元。被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照片3张;2.交通违章查询网页打印件3张;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5.《河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稿);另经本院准许,被告于2013年8月12日补充提供了以下证据:6.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统计表;7.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 原告青岛交运集团公司诉称,鲁BC7859车系我单位所有的交通运输客运豫通车,今年审车时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