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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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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绍昌申请立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安行立初字第00007号 起诉人汪绍昌,男,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收到起诉人汪绍昌的起诉状,起诉要求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政府撤销招聘公告以及恢复其职务。 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汪绍昌要求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

(2015)安行立初字第00007号

起诉人汪绍昌,男,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收到起诉人汪绍昌的起诉状,起诉要求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政府撤销招聘公告以及恢复其职务。

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汪绍昌要求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政府撤销招聘公告以及恢复其职务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也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汪绍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申江涛

审判员  郭红霞

审判员  户月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