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海平申请立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安行立初字第00006号 起诉人张海平,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收到起诉人张海平的起诉状,6月24日向其送达诉讼材料补正通知书,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8日、2月3日,起诉人向安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安

(2015)安行立初字第00006号

起诉人张海平,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收到起诉人张海平的起诉状,6月24日向其送达诉讼材料补正通知书,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8日、2月3日,起诉人向安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但安阳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职责是行政不作为。现起诉人要求安阳市国土资源局挂牌督办,并全面履行土地监察法定职责。

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张海平要求安阳市国土资源局挂牌督办履行监察职责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张海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申江涛

审判员  郭红霞

审判员  户月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