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立初字第00005号
起诉人晏春林,男,1948年2月6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起诉人晏春林的起诉状,本院于6月3日向其送达诉讼材料补正通知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晏春林未能提供训诫决定书,不能证明其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晏春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申江涛
审判员 郭红霞
审判员 户月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