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晏春林申请立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安行立初字第00005号 起诉人晏春林,男,1948年2月6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起诉人晏春林的起诉状,本院于6月3日向其送达诉讼材料补正通知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晏春林未能提供训诫决定书,不能证明其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符

(2015)安行立初字第00005号

起诉人晏春林,男,1948年2月6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起诉人晏春林的起诉状,本院于6月3日向其送达诉讼材料补正通知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晏春林未能提供训诫决定书,不能证明其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晏春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申江涛

审判员  郭红霞

审判员  户月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