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15号
法定代表人钞磊,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付友,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火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拒绝履行驿国土执罚决字(2014)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申请人于2014年5月28日向被申请人作出驿国土执罚决字(2014)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有提起诉讼,又未有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驿国土执罚决字(2014)第
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
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驿国土执罚决字
(2014)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