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23号
法定代表人钞磊,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宏光、李付友,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薄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某山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开采粘土的行为作出驿国土执罚决字(2014)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开采;罚款五万元。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某山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某山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开采粘土的行为作出的驿国土执罚决字(2014)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某山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作出驿国土执罚决字(2014)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