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杰、朱向阳,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王某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设驾校的行为作出驻国土监决字(2013)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620330元。被申请人王某某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该宗土地为驻马店市平安驾驶学校管理使用,非王某某个人使用,申请人作出的驻国土监决字(2013)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主体错误,该处罚决定书不具有合法性。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王某某作出的驻国土监决字(2013)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