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14号
法定代表人钞磊,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付友,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
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申请人于2014年5月28日向被申
请人作出驿国土执罚决字(2014)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于次日送达。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
未有提起诉讼,又未有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2015年1月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驿国土执罚决字(2014)第
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
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驿国土执罚决字
(2014)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