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7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宪周,局长。
组。
办事处邓瓦房村薛庄村民组因埋坟占地,破坏林地植被和地
貌的行为作出驻林罚书字(2014)第11号《林业行政处罚
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
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
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林业局就被申请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邓瓦房村薛庄村民组因埋坟占地,
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行为作出的驻林罚书字(2014)第11
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
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
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林业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老
街办事处邓瓦房村薛庄村民组作出的驻林罚书字(2014)第
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