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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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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张某某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设予制厂的行为作出驻国土监决字[2014]第12号《行政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42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杰、刘杰,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张某某未经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42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杰、刘杰,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某某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设予制厂的行为作出驻国土监决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20400元。被申请人张某某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张某某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设予制厂的行为作出的驻国土监决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张某某作出的驻国土监决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