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杰、刘杰,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负责人付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侯全喜,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某某,该村民组会计。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驿城区东风办事处小刘庄社区居委会付东村民组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建材市场的行为作出驻国土监决字(2014)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197200元。被申请人付东组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该宗土地为《众信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使用和建设,非付东组使用,申请人作出的驻国土监决字(2014)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主体错误,该处罚决定书不具有合法性。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付东组作出的驻国土监决字(2014)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