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82号
法定代表人陈森,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李健,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霍根明,河南孟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
授权。
委托代理人闫某,该公司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被申请人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履行(驿)安监管罚(2015)危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企业经济困难要求协调解决,经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履行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不具有执行内容,应不再予以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驻对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
(驿)安监管罚(2015)危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
执行。
对驻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