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76号
法定代表人谢富田,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高威、高君华,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被申请人田某某拒绝履行驻卫环罚字(2014)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0日对被申请人作出驻卫环罚字(2014)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提起行政诉讼,现经法院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又未有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驻卫环罚字(2014)第6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
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驻马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驻卫环罚字
(2014)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