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3号
法定代表人谢富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阳、陈德红,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就被申请人邢某某拒绝履行驻卫医罚字(2014)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经协调,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不具有执行内容,应不再予以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驻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申请执行驻卫医罚字(2014)
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