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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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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就被申请人邢某某拒绝履行驻卫医罚字(2014)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非诉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3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谢富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阳、陈德红,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邢某某,男,31岁,汉族。 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就被申请人邢某某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3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谢富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阳、陈德红,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某某,男,31岁,汉族。

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被申请人某某拒绝履行驻卫医罚字(2014)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经协调,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不具有执行内容,应不再予以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驻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申请执行驻卫医罚字(2014)

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