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5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杰、刘杰,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耿某某拒绝履行驻国土监决字(2013)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未向被申请人送达驻国土监决字(2013)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尚未生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驻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驻国土监决字
(2013)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