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29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亚,该局局长。
申请人驻马店市水利局就被申请人程某某拒绝履行驻水罚字(201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26日向被申请人作出驻水罚字(201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有提起诉讼,又未有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驻水罚字(201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驻马店市水利局申请执行的驻水罚字(201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