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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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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20日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鑫某新型墙材材料有限公司作出(驿)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83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森,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志坚、马鹏飞,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鑫某新型墙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薄某某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83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森,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志坚、马鹏飞,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鑫某新型墙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薄某某,经理。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3月20日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鑫某新型墙材材料有限公司作出(驿)安监管罚字(矿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内容,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驿)安监管罚字(矿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被申请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予履行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驿)安监管罚字(矿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