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1号
法定代表人刘社会,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勇,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被申请人赛某某拒不履行(驻)食药监食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同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不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不具有可执行内容,应不再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驻)食药监食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