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80号
法定代表人刘剑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立群、邢凯,该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月20日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驻工商处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不具有执行内容,应不再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驻工商处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