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昊文、彭亮,该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肖某,注册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恒某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驻人社监罚字第(2014)第2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驻人社监罚字第(2014)第2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审查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恒某置业有限公司所作出的驻人社监罚字第(2014)第2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 廖 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