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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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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某某种猪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一案行政非诉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81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钞磊,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付友、郑红光。均为本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某某种猪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81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钞磊,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付友、郑红光。均为本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驻马店市某某种猪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职业务农,汉族,1958年1月14日出生。住驿城区刘阁办事处某某梁庄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梁某,1985年5月20日出生,本科文化。

委托代理人张文,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某某种猪场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于2015年8月7日作出驿土执罚决字(2015)第00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本院进行强制执行审查,本院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后,复议或起诉的期限尚届满,该决定书没有生效,申请人现在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某某种猪场作出的驿土执罚决字(2015)第00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 廖 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