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87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本单位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桑晔,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超世达石业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驿环罚决定(2015)05号《驿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本院进行强制执行审查,本院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超世达石业有限公司作出的驿环罚决定(2015)05号《驿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但是,该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内容第一项“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描述不具体,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超世达石业有限公司作出的驿环罚决定(2015)05号《驿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准予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 廖 慧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