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27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亚,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伟、王云鹏,驻马店市板桥水库管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驻马店市水利局就被申请人马某某擅自采砂的行为作出驻水罚决字(2014)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清除违法设施、恢复原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被申请人马某某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水利局就被申请人马某某擅自采砂的行为作出驻水罚决字(2014)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有误,该行政决定书已不具有可执行内容,应不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水利局就被申请人马某某擅自采砂的行为作出驻水罚决字(2014)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