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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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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刘某某作出驻规罚决字[2012]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非诉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67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刘晶,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志军、张会芹,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刘某某,女,1965年10月20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67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刘晶,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志军、张会芹,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某某,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某某,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2014年7月21日,申请人驻马店市城乡规划被申请人王某某刘某某作出驻规罚决字(2012)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某、刘某某夫妻在永乐街与规划支路交叉口东南处(桑王庄东队)建一层住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二人处罚款7968元。王某某、刘某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10月29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驻政复决字(2014)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决定书。2014年11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内容,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驻规罚决字(2012)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被申请人王某某、刘某某未予履行,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的驻规罚决字(2012)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