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驿行审字第26号
法定代表人钞磊,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红光、李付友,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驿城区佳泰石材厂.
法定代表人:吕辉。地址:驿城区鲁湾村增河组。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驿城区佳泰石材厂拒绝履行驿国土执罚决字(2014)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经协调,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不具有执行内容,应不再予以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驿国土执
罚决字(2014)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