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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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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陆某养殖有限公司销售、转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行政处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62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胡红旗,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华珍、孔军锋,该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陆某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62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胡红旗,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华珍、孔军锋,该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陆某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陆某养殖有限公司销售、转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行政处罚一案,作出驿动罚(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30626元。被申请人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查期间,2015年3月19日申请人以同被申请人达成暂缓履行协议,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该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陆某养殖有限公司作出的驿动罚(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