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6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亚,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娟娟、刘庆秋,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驻马店市水利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东某某国际大酒店拒不履行驻水罚决字第(2014)第16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被申请单位“驻马店市东某某国际大酒店”主体资格不明确,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确认,又缺少主要涉案人员的认可,属于主体不明,事实不清,无法裁定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水利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东某某国际大酒店所作出的驻水罚决字第(2014)第16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 廖 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