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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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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利局对被申请人许某某作出驿水罚字[2014]第9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非诉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61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刘卫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栋、邓生,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许某某,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2014年8月12日,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61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刘卫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栋、邓生,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某某,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2014年8月12日,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利局被申请人某某作出驿水罚字(2014)第9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许某某自2011年7月份以来,在老河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许某某拆除阻碍并罚款5万元。被申请人许某某在接到该《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该建筑物的建筑者及现管理使用人并非完全是许某某,申请人作出的驿水罚字(2014)第9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错误,该处罚决定书不具有合法性。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利局被申请人许某某作出的驿水罚字(2014)第9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