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61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栋、邓生,该局工作人员。
2014年8月12日,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利局对被申请人许某某作出驿水罚字(2014)第9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许某某自2011年7月份以来,在老河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许某某拆除阻碍并罚款5万元。被申请人许某某在接到该《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该建筑物的建筑者及现管理使用人并非完全是许某某,申请人作出的驿水罚字(2014)第9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错误,该处罚决定书不具有合法性。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利局被申请人许某某作出的驿水罚字(2014)第9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