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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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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30日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驻人社监罚字(201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74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经理。 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30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74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经理。

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4年10月30日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驻人社监罚字(2014)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内容,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驻人社监罚字(2014)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被申请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予履行,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驻人社监罚字(2014)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