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77号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昊文、彭亮,该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经理。
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6日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乐某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作出驻人社监罚字(2015)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内容,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驻人社监罚字(2015)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被申请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予履行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驻人社监罚字(2015)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