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75号
法定代表人刘剑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南立春、陈军,该局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被申请人王某拒不履行驻工商处字第(2014)第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申请人申请我院审查执行,本院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驻工商处字第(2014)第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审查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被申请人王某作出的驻工商处字第(2014)第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 廖 慧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