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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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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水利局就被申请人刘某某擅自采砂的行为作出驻水罚决字[2014]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28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刘东亚,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世友、王云鹏,驻马店市板桥水库管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驻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28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刘东亚,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世友、王云鹏,驻马店市板桥水库管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某某,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驻马店市水利局被申请人某某擅自采砂的行为作出驻水罚决字(2014)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清除违法设施、恢复原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被申请人刘某某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水利局就被申请人刘某某擅自采砂的行为作出驻水罚决字(2014)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水利局就被申请人刘某某擅自采砂的行为作出驻水罚决字(2014)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