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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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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某养殖有限公司作出驿政[2014]37号《关于关闭驻马店市驿城区某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63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贾迎战,区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栓,区法制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某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63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贾迎战,区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栓,区法制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某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在驿城区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建设养殖厂,且未有环评手续,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作出驿政(2014)37号《关于关闭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的决定》,责令该公司在10内自行关闭养殖场。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在接到该《决定》后,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有履行该《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在驿城区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建设养殖厂,且未有环评手续,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作出的驿政(2014)37号《关于关闭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决定》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驿政(2014)37号《关于关闭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政府组织实施强制关闭行为。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