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黄德胜,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鼎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依法作出驿环罚决定(2015)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驿环罚决定(2015)0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正确,适
用法律适当。该决定书具有合法性,本院应予支持。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
驻马店市鼎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作出的驿环罚决定
(2015)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准予执行。
对驻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