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140号 原告杨合请,男,汉族,1968年6月4日生。 法定代表人杨俊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张广亮,该局法制工作人员。 原告杨国文、杨春科、杨合请诉被告驻马店驻马店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9月22日本院受理后,及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三原告协商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国文、杨春科、杨合清撤回对诉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复议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赵华云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柴云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利 审 判 长 赵华云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柴云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利 |